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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务实来到大明并开始干涉这些海洋贸易之前,明日两国进行贸易从其性质来看,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,从明成祖时正式形成规定,嘉靖年间官方贸易结束,这是官方贸易阶段;争贡之役之后,则进入了私商贸易,也就是民间贸易阶段。
大明建立初期,日本的社会情况也十分混乱,浪人、武士以及牟求利益的商人组成海盗侵扰大明的东南沿海地区。明太祖时期派使臣入日本,要求日本管制倭寇,则两国可以友好相处,但是碍于怀良亲王的破坏,并未完成。
当时的幕府将军足利义满发现中日贸易有利可图,于永乐四年派遣使臣来到大明,表示希望与大明建立贸易关系,因此在永乐四年时勘合贸易正式建立。
大明规定:日本朝贡的规模为两艘船,200人,十年来朝贡一次,而且不能私带刀枪。到足利义持时期,对沿海倭寇不加管制,两国的贸易终止。
足利义教时期,日本又派使臣来到大明,请求两国贸易交往。明仁宗准许,而此时的规模限定从两艘船变成了三艘船,200人变成了300人,允许携带刀枪,但是不要超过3000,唯一没有变的还是十年进行一次朝贡贸易。
此时,两国贸易处于官方垄断状态,而且大明规定“非入贡即不许互市”。两国之间的勘合贸易形成定制,此后日本都要依照此规模对明朝进行朝贡。
后来日本发现倒卖大明的产品可以获取丰厚的利润,于是在双方进行官方贸易往来的同时,商人随着朝贡船队来华,日本所搭载的货物也超过大明规定,而且来的时间也不定期,有时三五年,有十五六年,大明对明日两国勘合贸易的规定也犹如一纸空文,对日本也几乎没有了约束作用。
直到在嘉靖二年,日本大名细川氏和大内氏在宁波“争贡之役”的爆发,标志着明日两国官方勘合贸易的结束。
争贡之役的十六年以后,大名大内氏再次申请与明朝进行勘合贸易。明廷依然重申之前的规定,即船不能超过3艘,人不过300,每十年进行一次贸易。
然而此时,私市贸易已经兴盛。“嘉靖二十三年,复来贡,未及期,且无表文,部臣谓不当纳,却之,其人利互市,留海滨不去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