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9集:经济复苏与户籍重建曙光 (第3/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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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唐昇元年间(937—943年),宰相宋齐丘推行“经界法”,针对江淮地区“豪强兼并,田亩不均”的问题,“遣官按视田土肥瘠,定其税则”。与后周不同,南唐户籍管理更注重对“客户”的吸纳:
- 区分主客:将土着居民称为“主户”,流民称为“客户”,客户可“请射荒田”,开垦三年后纳税,五年后编入正式户籍;
- 商税户籍:在扬州、金陵等商业城市设立“商税务”,登记商人户籍,按交易额征收商税,形成最早的“商籍”雏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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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寺院户籍:整顿佛教寺院,“籍僧尼道士之数”,勒令无度牒者还俗务农,“得耕夫数十万”,充实编户齐民。
3. 吴越的“营田户籍”与水利结合
吴越国钱氏政权为开发太湖流域,将户籍管理与水利建设相结合:
- 营田户制度:设立“营田使”,招募流民组成“营田户”,集中开垦圩田,“每圩户五十至百人”,户籍由营田使直接管理,免除杂役,专事农桑;
- 水利户籍:将参与海塘、运河修建的民夫编为“水工户”,“计工给食,籍其姓名以防逃散”,工程结束后部分转化为屯田户;
- 市舶户籍:在明州(今宁波)设立市舶司,登记从事海外贸易的“舶户”,“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”,开创中国最早的外贸户籍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