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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法律制度:《泰始律》的制定与推行
泰始三年(267年),司马炎命贾充、杜预等十四人修订律令,至泰始四年(268年)完成《泰始律》二十一卷,同时颁布《晋令》四十卷,构成西晋的基本法律体系。
《泰始律》在汉魏旧律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:首次将"准五服以制罪"原则纳入法典,以丧服制度区分亲属关系亲疏,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,强化儒家伦理对法律的渗透;精简法律条文,从汉律的九百余条减至一千二百余条,便于官吏掌握和百姓遵守;首创"杂抵罪",以夺爵、除名、免官等抵罪,为后世"官当"制度的先河。这部法律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,奠定了中华法系"礼法合一"的基本特征。
四、军事布局:灭吴战略的制定与实施
司马炎称帝时,三国鼎立局面仅剩东吴未灭。早在司马昭时期,就已制定"先灭蜀,后伐吴"的战略规划。泰始五年(269年),司马炎任命羊祜为都督荆州诸军事,镇守襄阳;王濬为益州刺史,督造战船,拉开灭吴战争的序幕。
(一)荆襄前线的战略经营
羊祜在荆州推行"屯田戍边,攻心为上"的策略。他减省戍卒,兴办学校,发展农业,使荆州"军无缺粮之患,民有安业之庆"。同时,对东吴采取怀柔政策:吴军来降者,去留自便;捕猎时所得禽兽,若先为吴人所伤,则送还对方。这种"不战而屈人之兵"的策略,逐渐瓦解了吴军的斗志,史称"羊公恩信,遍于江汉"。
(二)长江上游的水师建设
王濬在益州大造楼船,"以木为城,起楼橹,开四门,其上皆得驰马往来",每艘可载二千余人。为隐蔽造船行动,王濬命人将削下的木片投入长江,顺流而下。东吴建平太守吾彦见之,上书吴主孙皓:"晋必有攻吴之计,宜增建平兵。"但孙皓沉溺酒色,不予理睬。
(三)灭吴之战的全面爆发